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度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6年聲字第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15號聲請人甲○○
現羈押於花蓮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其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雖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然其所涉案情均已明朗化,已無串供之虞,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院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其提起上訴後已在本院撤回上訴而告確定,且本院已於民國96年12月21日移送檢察官執行。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林鳳珠法官林德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妙娘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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