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9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91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永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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