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
2樓之3被告甲○○
巷39弄1上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本院97年度易字第93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筱蓉法官蔡羽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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