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6149號債權人 吳政衛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張玥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9日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㈡提供從債權人之帳戶中提領現金者係為債務人之所為?
並提出在天津分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係屬債務人之所開立,且已藉由轉帳方式將金額轉入債務人之帳戶中之相關釋明資料?,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0月2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債權人對上項之釋明資料,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