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張俊明 │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94年10月20日│29,700元│UA0000000│││││行│││││├──┼─────────┼─────────┼───────────┼────────┼────────┼──┤│002│張俊明│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94年10月10日│36,275元│UA0000000│││││行│││││├──┼─────────┼─────────┼───────────┼────────┼────────┼──┤│003│張俊明│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94年10月25日│32,000元│UA0000000│││││行│││││├──┼─────────┼─────────┼───────────┼────────┼────────┼──┤│004│張俊明│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94年11月10日│36,275元│UA0000000│││││行│││││├──┼─────────┼─────────┼───────────┼────────┼────────┼──┤│005│張俊明│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94年11月20日│29,700元│UA0000000│││││行│││││├──┼─────────┼─────────┼───────────┼────────┼────────┼──┤│006│張俊明│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94年12月25日│32,000元│UA0000000│││││行│││││├──┼─────────┼─────────┼───────────┼────────┼────────┼──┤│007│張俊明│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95年1月10日│36,275元│UA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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