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審交訴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世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院偵緝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世昌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肇事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此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至於被告另被訴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撤回告訴,由本院另行處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黃政忠法官翁碧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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