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秩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97年度竹秩字第51號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被移送人甲○○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01月24日竹市警一分偵字第097000193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下午六時五十分許。
(二)地點:新竹市○○街○○號前之公共場所。
(三)行為:意圖賣淫而拉客。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樹林頭派出所偵查報告一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柯雅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