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00號原告吳○洋(真實姓名地址詳卷)法定代理人吳○山(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徐○芳(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被告 黃誌嘉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2年度簡字第604號,原為112年度易字第2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佳琪
法官張雅涵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琳紫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