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97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970號

原告 嚴淑貞

被告 林伯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8年8月間因所飼養名為「阿妞」之狗(下稱系爭犬隻)出現嘔吐症狀,原告先以通訊軟體LINE拍照給被告看,被告告知帶去打營養針,因系爭犬隻太大隻無法帶。後來找朋友 宋金寶 陪同帶去被告在新北市○○區○○○路0號1樓開設之動物醫院就醫,經被告看診後即稱要開刀,倘手術成功,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5,000元,若不成功,費用為7,000元。被告於同年12月28日傍晚5點多進行手術,然被告沒抽血、打麻醉針都未告知,原告於當天晚上8點30分許至動物醫院,被告帶原告去手術台,但看見為什麼是在地上放了薄薄的東西,在跟被告對話5分鐘後,竟發現系爭犬隻已死亡。而同意書係原告叫宋金寶簽的,當時太急,先給付5,000元,然被告在調解後竟向宋金寶索討12,000元,後來又打了2通電話要錢等語。併為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000元。

三、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於108年12月28日宋金寶帶著15歲之系爭犬隻來看診,稱2星期不食、嘔吐,經檢查為子宮蓄膿症,引起腹膜炎敗血症,即使手術,也會24-48小時死亡,且系爭犬隻15歲,相當人類82歲高齡,未結紮,建議安樂死,但宋金寶仍要採取手術治療,在手術前有請宋金寶簽立手術同意書,告知所有風險及應付之費用,以示負責。於術後3小時,系爭犬隻因敗血症引起心臟衰竭死亡,宋金寶僅支付保證金5,000元,原告並不承認同意書上之簽名,而宋金寶亦不支付醫療費用。今原告請求損害賠償100,000元損害,惟依照手術同意書及病歷資料,畜主均為訴外人宋金寶,被告並已告知重症會死亡,又原告與宋金寶並非夫妻,原告既非畜主,何來損害賠償,亦不知其請求賠償100,000元係如何計算,且請求權時效已罹於2年而消滅等語置辯。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意旨亦資參照。又關於損害賠償之請求權,以受有實際損害為成立要件,若絕無損害亦即無賠償之可言。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且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㈡經查,依被告所提出之系爭犬隻病歷資料之記載,系爭犬隻之畜主為宋金寶,並非原告,且於108年12月28日在手術同意書以畜主兼委託人名義於立同意書人欄簽名者亦為宋金寶,此有上開病歷資料及手術同意書在卷可稽。此外,原告復未提出任何證據舉證證明其為系爭犬隻所有人,是堪認系爭犬隻所有人應為宋金寶,且系爭犬隻醫療委託契約之當事人應係宋金寶與被告,自均與原告無涉。則縱認系爭犬隻在被告治療後死亡,尚難認實際受有損害者為原告;抑且,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有何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揆諸前開說明,即難謂原告對被告有何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存在。況本件原告並未釋明其究係依據何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亦未舉證證明所請求損害額100,000元之計算依據。從而,足見原告本件請求,洵屬無據,尚難憑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既非系爭犬隻醫療委託契約之當事人,亦未舉證證明其為系爭犬隻所有人,故其請求被告應賠償100,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

證據,均核與本件判決所認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逐一再加

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之

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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