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5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理人 林國哲 相對人 黃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全字第56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就其依本院一○六年度全字第五六號裁定主文所命供為假處分之擔保金新臺幣ꆼ佰零伍萬元,得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
理由
一、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以本院106年度全字第56號裁定,准聲請人於供新臺幣(下同)305萬元之擔保金後得為假處分,茲聲請人請求變換提存物,本院斟酌面額為305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103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與本院前命聲請人供擔保之金額相當,認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民事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書記官簡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