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898號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國昇 即 李志信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之輔助人 李清煙 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對輔助人為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112年6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