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三三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三百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略稱:被告甲○○涉嫌詐欺原告之事實,業據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其事實詳如該案起訴書所載,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第一項前段規定訴請被告給付原告如聲明所示之金額。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之訴。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王鏗普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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