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4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耀東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
主文魏耀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耀東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裁判如卷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所示之刑確定(各罪名細詳如附表),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1年5月31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
書記官劉珍珍附件:
一、因施用毒第二級毒品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9年度基第415號判決、109年度簡上字第9號判決、109年度基簡字第786號判決判,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3月(2次)。嗣經本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二、因侵入建築物罪、毀損他人物品罪(共3罪)、竊盜罪,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40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共3罪)、2月;又因侵入住宅竊盜罪、竊盜罪,經本院以110年度易字第47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嗣經本院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三、109年10月7日入接續執行上開應執行之有期徒刑8月、1年6月,111年5月31日獲准執行假釋,假釋後仍執行拘役5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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