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司調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司調字第1421號

聲請人 林明志 現於法務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海軍總醫院院長等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13年8月19日收受送達,迄未繳費,有本院裁定、送達證書、本院答詢簡答表、答詢表等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本院自得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6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