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字第1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字第1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中簡字第15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來福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101年7月1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第一段原載「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應更正為「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6行關於『100年6月14日』應更正為『101年6月14日』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引用之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第一段第6行誤將「101年6月14日」載為「100年6月14日」,顯係誤寫,是應將原判決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101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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