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3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732號

原告 魏于珊

被告 簡謙宏

洪巧妍

上列被告簡謙宏、洪巧妍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游涵歆

法官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翰昇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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