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650號債權人 何建邦 上列債權人何建邦因與債務人柯在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何建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退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票號:0000000000-0)一紙,請查收。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之徵收費用標準,支付命令裁判費應為新臺幣500元。故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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