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1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竣勤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竣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竣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7月確定,於民國109年8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曾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52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110年11月30日確定(下稱甲案);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775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下稱乙案),於109年8月30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甲案、乙案,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02591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為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翊凱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