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9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誌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誌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陳誌成因公共危險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19日│107年12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8年度撤緩││年度案號│第2882號│偵字第511號│├───┬────┼──────────┼──────────┤││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投交簡字第420│108年度中交簡字第││││號│34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5日│109年1月13日│├───┼────┼──────────┼──────────┤││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投交簡字第420│108年度中交簡字第││││號│3436號││判決├────┼──────────┼──────────┤││判決│108年11月7日│109年2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助字第2392│109年度執字第3345號│││號、108年度執字第││││28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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