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簡字第89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簡字第8971號
原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乙○○○即 旭勝 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1月1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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