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94號原告易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易廷 被告 王朝科
王進祥 王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938,334元【計算式:12,901元(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地價)×615.327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176.497+180.338+24.248+2
34.244=615.327平方公尺)=7,938,3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60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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