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保險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保險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保險字第37號上訴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被上訴人 羅月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怡菁
法官林依蓉法官謝佳諮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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