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19號原告可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德勛 原告采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孟勇 原告 陳美花 即尚助工程行
呂玉婷 即泰鑫工程行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錦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錦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71,036元,應繳裁判費42,3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幣500元外,尚應補繳41,882元。此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亭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