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5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851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告 黃俊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貳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捌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一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自民國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零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自民國一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壹佰參拾貳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被告與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簽訂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二十八條、中信銀行約定書第十五條約定(本院卷第17、51頁),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本院卷第67頁),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信用卡部分:被告於民國92年1月10日與原告中信銀行簽立中信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且同意遵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並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20%計算,採循環利率計算;如有連續二期所繳付款項未達中信銀行所定最低應繳金額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款至95年1月23日,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新臺幣(下同)276,178元未還(包含本金258,849元+已結算之循環利息17,329元=276,178,違約金及其他費用3,125元捨棄不請求)。原告自得依契約約定,請求被告清償。
(二)現金卡部分:被告於92年9月29日與原告簽立借據暨約定書(現金卡專用),取得500,000元之最高貸款額度,且同意遵守中信銀行約定書,並約定利息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採固定利率;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債務視全部到期。詎被告僅繳款至94年12月14日,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本金249,093元及利息未還。原告自得依契約約定,請求被告清償。
(三)爰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525,271元,及其中258,849元自95年1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249,093元自94年12月1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69、71、7、9頁)
2.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已提出中信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借據暨約定書(現金卡專用)、中信銀行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15、17、19、21至47、49、51、53至59頁)。其中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記載被告僅繳款至95年1月23日,尚有276,178元(包含本金258,849元+已結算之循環利息17,329元=276,178)未還(本院卷第19、37至43頁),此後未依約清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記有利息按週年利率20%計算,採循環利率計算;其中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表記載被告僅繳款至94年12月14日,尚有本金249,093未還(本院卷第53、57頁),此後未依約清償,借據暨約定書(現金卡專用)記有利息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採固定利率等語(本院卷第49頁),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契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規定,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26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