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931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媚銣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儼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裁定請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3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7日
書記官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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