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779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理人 陳水勝 債務人 吳興國
吳興隆 吳芃毅 吳雨山 邱 吳興雅 吳季芸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仟肆佰零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連帶給付違約金新臺幣貳仟貳佰陸拾柒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