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5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56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5601號債權人甲○○債務人柏塍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①貳拾伍萬柒仟伍佰元②壹拾陸萬壹仟陸佰元,及自①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②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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