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苗簡字第117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苗簡字第1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苗簡字第1176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火樹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撤緩偵字第1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火樹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洪火樹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與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身為雇主,竟未注意修正前勞工安全衛生法所課予雇主應設置之必要安全設備之相關規定,使勞工即被害人 楊金山 於工作中身處危險之作業環境,因欠缺必要之安全防護,以致發生墜落導致死亡之結果,造成被害人楊金山之家屬受有損害,及被告之素行尚可、犯後態度、犯罪動機、手段、生活狀況,於偵查中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和解,賠償被害人家屬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又審酌其年齡、職業、收入、社會地位等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76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