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再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14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刑人 鍾文忠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聲字第2219號,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確定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號:101年度執更字第304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再審係就確定判決事實錯誤而設之救濟方法,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至第422條有關再審之規定甚明(參照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381號裁定意旨)。本件再審聲請人鍾文忠對定應執行刑之裁定聲請再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如認原裁定有違背法令者,應循非常上訴尋求救濟,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提出聲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吳炳桂法官林婷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