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7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理人 李國維 代理人 張智賢 被告 蔡采諭
蔡美麗 蔡麗如 蔡清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六年九月四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續行審理。兩造請按時到庭。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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