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6年亡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亡字第9號聲請人 彭順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以一百零四年度亡字第九十五號宣告乙○○(男,民國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87年4月間離家後,多年未與家人聯絡,加以家中電話號碼變更,致家人誤以為聲請人失蹤,聲請人之胞弟即關係人甲○○遂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為死亡宣告,經本院以104年度亡字第95號裁定宣告聲請人死亡在案。今聲請人實仍生存,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之規定,請求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105年8月31日以104年度亡字第95號裁定宣告其於94年4月3日下午12時死亡確定在案,此經本院調閱相關卷證查閱屬實;惟聲請人實則於離家後現仍健在,直至本件聲請時尚未死亡,凡此均經聲請人及關係人甲○○到庭指陳無誤,聲請人復就其出生年月日及家中排行等事項亦均應答無誤,是聲請人之主張堪信有理。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04年度亡字第95號裁定所為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英豪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賴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