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8年度屏小字第685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屏小字第68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威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捌仟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肆仟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羅培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鄭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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