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聲減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九十六年三月十八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一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四四二號)判處有期刑十月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請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九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7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