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7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三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丙○○戊○○丁○○雲林縣二崙鄉公所法定代理人己○○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甲○○、丙○○、戊○○、丁○○、雲林縣二崙鄉公所應負擔之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如附表二所載。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丙○○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五一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照原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附表一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廖錦棟~F0附表一: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證據)│├─────────────┼────────────┼──────────┤│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肆佰貳拾叁元│收據│├─────────────┼────────────┼──────────┤│第一審送達郵費│貳仟玖佰肆拾肆元│郵票收付計算書│├─────────────┼────────────┼──────────┤│第一審旅費│貳仟捌佰元│收據│├─────────────┼────────────┼──────────┤│第一審複丈鑑定費│叁萬零捌佰伍拾元│收據│├─────────────┼────────────┼──────────┤│本件程序費用(送達郵費)│貳佰零肆元││├─────────────┼────────────┼──────────┤│合計│ 陸萬 肆仟貳佰貳拾壹元││└─────────────┴────────────┴──────────┘附表二:
┌────┬────────┬───────────┐│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應負擔金額│├────┼────────┼───────────┤│甲○○│167/3000│叁仟伍佰柒拾伍元│├────┼────────┼───────────┤│乙○○│167/3000│叁仟伍伯柒拾伍元│├────┼────────┼───────────┤│丙○○│222/3000│肆仟柒佰伍拾貳元│├────┼────────┼───────────┤│戊○○│222/3000│肆仟柒佰伍拾貳元│├────┼────────┼───────────┤│丁○○│222/3000│肆仟柒佰伍拾叁元│├────┼────────┼───────────┤│雲林縣二│2/3│肆萬貳仟捌佰壹拾肆元││崙鄉公所│││├────┴────────┴───────────┤│合計100/100陸萬肆仟貳佰貳拾壹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