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理人施瑩惟相對人即失蹤人鍾草妹失蹤前最後住所:籍設桃園市○○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鍾草妹(女,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籍設桃園市○○區○○○街○○○號)於民國105年9月25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相對人為民國0年0月0日生,已年逾80歲以上,原設籍於彰化縣,後戶籍遷至桃園市○○區○○路○○號,但並未實際居住在上址,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派員訪查後確認行方不明,於102年9月24日將其戶籍逕遷至桃園區戶政事務所,並通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由該分局於102年9月25日受理登記鍾草妹為失蹤人口,失蹤人迄今仍未尋獲,其至登記為失蹤人口時已年逾80歲,失蹤迄今已逾3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以110年度亡字第2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09年9月1日桃市桃戶字第1090011485號函、戶籍資料、失蹤人口特殊註記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09年11月3日桃戶警分防字第1090064008號函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健保、勞保投保資料、收入及所得資料,均查無相對人之健保、勞保投保紀錄或健保就醫紀錄,亦無任何所得收入,復查無相對人入出境紀錄。前經准許對相對人為公示催告,業經聲請人於110年7月22日將本院民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在案,有其提出新聞紙乙份在卷可稽,核均與聲請人上開主張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9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係以相對人為0年0月0日生,自102年9月25日註記為失蹤人口時,已經滿80歲以上,自斯時起即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檢察官,自得於相對人失蹤滿3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揆諸上揭規定,自屬有據。又相對人係於102年9月25日註記為失蹤人口,計至105年9月25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1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