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19號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353,2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4元,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12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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