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宏彬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宏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宏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線及內部性界線,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線,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線,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此有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線及內部性界線之拘束。另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8項定有明文,亦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號解釋及第662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是反面解釋,若數罪併罰之各罪中有不得易科罰金者,即無上開刑法規定及大法官解釋意旨之適用,而無庸於定應執行刑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本院102年度訴字第424號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600號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566號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第1至6號部分所處之刑均逾有期徒刑6月,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第
7至9號部分所處之刑則均未逾有期徒刑6月,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至9號所示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然受刑人已於103年1月27日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受刑人應執行刑程序選擇權調查表各1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9至20頁),是以,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復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
102年度訴字第424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如附表編號4至6號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566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如附表編號7、8號所示之罪,則經相同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亦有前開判決可考,加計附表編號
9號所示所處有期徒刑4月,依前揭最高法院判例意旨,本院就附表所示受刑人所犯之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線之拘束,不得逾有期徒刑4年8月之範圍。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7至9號所示之罪,原宣告刑雖得易科罰金,惟因其與附表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揆諸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號所示之罪,均係施用毒品之單一類型案件,且施用毒品之行為時間在102年4月21日至102年6月25日之間,僅短短2個月左右,應屬同一毒癮病根,而對於受刑人所實施之自由刑,主要目的在於使其與毒品隔離,冀其戒斷毒癮,不宜因受刑人在短時間內遭查獲施用毒品多次,即不斷累加其刑度,否則將產生多次施用毒品案件所定之執行刑幾乎與販賣毒品案件之刑責相當之不衡平現象,另兼衡受刑人先前已有多次施用毒品與竊盜案件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見本院卷第4至13頁反面)等情,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智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蕭惠婷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2年4月21日│102年4月25日│102年5月2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2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2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647、675、678號│字第647、675、678號│字第647、675、678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24號│102年度訴字第424號│102年度訴字第424號││├──┼──────────┼──────────┼──────────┤│事實審│判決│102年8月21日│102年8月21日│102年8月21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24號│102年度訴字第424號│102年度訴字第424號││├──┼──────────┼──────────┼──────────┤│判決│確定│102年9月10日│102年9月10日│102年9月10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①雲林地檢102年度執│①雲林地檢102年度執│①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995號│字第1995號│字第1995號│││②編號⒈至⒊號已定應│②編號⒈至⒊號已定應│②編號⒈至⒊號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年│年│└──────┴──────────┴──────────┴──────────┘┌──────┬──────────┬──────────┬──────────┐│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23日│102年6月5日│102年6月25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2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2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2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874、897、941號│字第874、897、941號│字第874、897、941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66號│102年度訴字第566號│102年度訴字第566號││├──┼──────────┼──────────┼──────────┤│事實審│判決│102年11月6日│102年11月6日│102年11月6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66號│102年度訴字第566號│102年度訴字第566號││├──┼──────────┼──────────┼──────────┤│判決│確定│102年11月26日│102年11月26日│102年11月26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①雲林地檢103年度執│①雲林地檢103年度執│①雲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48號│字第248號│字第248號│││②原附表錯誤處,更正│②原附表錯誤處,更正│②原附表錯誤處,更正│││如本附表所示│如本附表所示│如本附表所示│││③編號⒋至⒍號已定應│③編號⒋至⒍號已定應│③編號⒋至⒍號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年8月│年8月│└──────┴──────────┴──────────┴──────────┘┌──────┬──────────┬──────────┬──────────┐│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犯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23日│102年6月5日│102年4月8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102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2年度毒偵│雲林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874、897、941號│字第874、897、941號│第2817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66號│102年度訴字第566號│102年度易字第600號││├──┼──────────┼──────────┼──────────┤│事實審│判決│102年11月6日│102年11月6日│102年11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66號│102年度訴字第566號│102年度易字第600號││├──┼──────────┼──────────┼──────────┤│判決│確定│102年11月26日│102年11月26日│102年12月2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①雲林地檢103年度執│①雲林地檢103年度執│①雲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49號│字第249號│字第247號│││②原附表錯誤處,更正│②原附表錯誤處,更正││││如本附表所示│如本附表所示││││③編號⒎至⒏號已定應│③編號⒎至⒏號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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