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1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162號債權人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理人 林瓊芬 債務人 戴榮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⑴捌萬玖仟捌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本金捌萬壹仟捌佰壹拾肆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⑵叁萬叁仟壹佰柒拾陸元,其中本金叁萬貳仟零壹拾叁元,自
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金額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⑶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向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立書現金卡申請暨約定書並憑以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嗣後原債權人於94年6月21日將其債權讓與債權人,惟債務人未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6月1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