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0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96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63年6月16日」之記載均更正為「63年6月1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63年6月16日」之記載,依前開說明,自均應更正為「63年6月1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
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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