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稅簡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稅簡字第4號原告 饒瑞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因地價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並應於補正後之起訴狀抬頭書名「行政訴訟補正起訴狀」,案號「111年度稅簡字第4號」,以資區別。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賴映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趙千淳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當事人之缺漏(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5條第1項):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中,未記載被告即原處分機關之代表人名稱,應依以下資訊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表明:當事人【本件原處分機關名稱全銜為「苗栗縣政府稅務局」,代表人為「 黃國樑 」,機關所在地及其代表人住所為「苗栗縣○○市○○路00號」】。2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固記載聲明為原處分撤銷,然並無特定原處分為被告所為何處分。如原告係對於被告106年地價稅核定稅額通知書(稅額:新臺幣39,305元)之處分不服,應具狀表明之,並應一併提出對於上開處分所提出之復查決定書及訴願決定書之影本各1份做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