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延收字第16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延收字第16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延長收容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延收字第165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鐘景琨 同上代理人 王彥婷
周雍超相 對人即受收容人NURALIMAHBTKADMERISALEH( 莎里 )(印尼國籍)
(現收容於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高雄收容所)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延長收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莎里)延長收容。
理由收容期間受收容人於民國111年6月29日經本院裁定准予續予收容,聲請人於該期間屆滿5日前聲請延長收容。具延長收容事由受收容人有下列延長收容之事由(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4第2項):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因受收容人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者。無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受收容人未符合下列得不予收容之情形(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1第1項):1.精神障礙或罹患疾病,因收容將影響其治療或有危害生命之虞。2.未滿十二歲之兒童。3.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4.衰老或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5.經司法或其他機關通知限制出國。又受收容人雖於收容期間已懷胎五個月以上,然其同意繼續收容,且並無不予收容之必要。延長收容必要性受收容人具延長收容事由,且無其他收容替代處分可能,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結論延長收容之聲請為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4第2項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盧怡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書記官顏崇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