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小字第203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
九時二十四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於民國95年6
月15日與原告債務協商後,是否部分債務業已清償,未經原告提
出該日後之帳務明細,本院認有調查證據之必要,爰依上揭法律
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前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黃立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