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補字第24號
原告 鄭維軒
被告 梁凱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時瑋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記官詹昕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