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80號上訴人興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楊世堅 被上訴人 吳彥德
吳彥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19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