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2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小建(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後淨重零點伍捌公克,均含包裝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壹柒捌公克,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小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2包(合計驗後淨重為0.58公克)及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為0.
178公克),俱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
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販賣、施用、持有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因其業於民國108年2月9日死亡,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0511號、108年度毒偵字第279號、108年度偵字第185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又前開案件扣得之米白色粉末檢品、粉塊狀檢品各1包及白色結晶1包,送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7年12月13日調科壹字第10723029600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
107年11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673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各1份(偵卷第291至293頁)存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曾鈴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書記官李宗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