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137號

原告 林俊宏

被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許世稜

林奕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於該期日之前,請㈠兩造各自陳報:除被告已提出之零卡分期申請表外,原告與訴外人雅登企業社間是否另有簽訂其他契約文書?如有一併提出該文書影本;㈡被告提出與訴外人雅登企業社間之契約文書影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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