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137號
原告 林俊宏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許世稜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7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於該期日之前,請㈠兩造各自陳報:除被告已提出之零卡分期申請表外,原告與訴外人雅登企業社間是否另有簽訂其他契約文書?如有一併提出該文書影本;㈡被告提出與訴外人雅登企業社間之契約文書影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