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267號原告領航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源被告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木蓮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8,1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73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2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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