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八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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