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23號

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徐銘鴻 律師

葉姸廷 律師

劉逸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美慧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萬3,8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089元,上訴人僅繳納8,430元,尚欠3萬8,6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華民國114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3月10日

書記官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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