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529號聲請人 洪志達 上列聲請人洪志達因與相對人 李丞宇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洪志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狀尾未蓋具狀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補本票(票號:TH350053)原本一件,俾供本院審核。
三、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9條第1項規定,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是自到期日前之提示為無效之提示,請釋明提示日為何年月日?
四、請提出相對人李丞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4年5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